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條修改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本決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根據本決定作修改并對條款順序作調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