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室關于轉發外交部領事司《關于去荷蘭使用的證明書的公證、認證事宜》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室關于轉發外交部領事司《關于去荷蘭使用的證明書的公證、認證事宜》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室關于轉發外交部領事司《關于去荷蘭使用的證明書的公證、認證事宜》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室關于轉發外交部領事司《關于去荷蘭使用的證明書的公證、認證事宜》的函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現將外交部領事司《關于去荷蘭使用的證明書的公證、認證事宜》一文轉發給你們,請轉發所屬辦理公證工作的法院照此執行。
附:外交部領事司關于去荷蘭使用的證明書的公證、認證事宜 〔74〕領認文字第394號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處:
根據我駐荷蘭使館函告。我國出具的到荷蘭使用的各種證明文件,雖有外交部領事司和荷蘭駐華使館的認證,或由我駐荷蘭使館認證,荷蘭地方部門都以不懂文件內容為由,不予辦理。如在原證明書上附上譯文,則可使用。為此,我駐荷使館提出,今后凡申請荷方子女補助費和助學金的“出生證明”和“學歷證明”,不必辦理領事司和荷蘭駐華使館的認證。此類證件可由地方法院(公證處)據實出具后直接交當事人寄給國外親屬,由他們持該證明至我駐荷使館重新辦理公證,加附譯文。其他用途的公證證明亦可按此辦理。
另據我駐荷使館反映,根據荷蘭有關規定,我旅荷華僑在國內的子女有權享受荷方的子女補助費和助學金,此系社會福利。荷蘭本國公民和有正式居留證的所有外僑均可享受。我國旅居荷蘭華僑主要是浙江、廣東、福建三省份,但據申請人反映,除浙江溫州地區外,其他地方常不予辦理必要的公證證明,說“不應該向資本主義國家要補助金”。華僑子女的補助費和養老金等,都是華僑的勞動所得。一個華僑餐館工人,為取得這些福利補助,每個月需繳納的各種捐稅,相當于他們的工資的三分之一。華僑與當地居民一樣享受各種所謂的“社會福利”,是他們的正當權益。他們申請辦理此類公證書,應該予以辦理,同時應向領金人做好思想教育,使他們認識資本主義國家“社會福利”的實質。
以上請你們轉發浙江、廣東、福建三省,請他們轉告有關單位辦理。
1974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