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來華治病的華僑和外籍人要求出具延期治療證明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來華治病的華僑和外籍人要求出具延期治療證明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來華治病的華僑和外籍人要求出具延期治療證明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來華治病的華僑和外籍人要求出具延期治療證明問題的批復
1975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74)粵法民字第112號函悉。
關于來華治病的華僑和外籍人要求出具延期治療證明的問題,經與外交部、公安部共同研究,同意廣州市公證處的意見,由醫院據實出具證明。如果居住國要求辦理公證手續,公證處可證明醫院印章屬實,不必送外交部認證。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