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證工作幾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證工作幾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證工作幾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證工作幾個問題的批復
1975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字(1974)第32號請示報告悉。現將你院請示的幾個問題答復如下:
一、關于抗美援朝期間赴朝參戰,出國后加入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員,現要求辦理在中國時的家庭出身、工作經歷、親屬關系等證明,可否給予辦理的問題。去年7月11日我院(74)法辦司字22號批復中,曾答復你院“待有關部門研究后另行通知”。最近我們又與有關部門聯系,據稱:這個問題比較復雜,還沒有研究出具體辦法。我們認為:因實際工作中有些問題需要解決,在中央有關部門沒有作出規定前,你們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和具體情況,提出意見,報請黨委決定。
二、關于公證員穿警服的問題。我們認為:公證處不是公安機關,公證員不是公安人員,沒有必要穿警察服裝。
三、關于國內群眾收養子女是否辦公證的問題。如純屬國內的子女收養,不予辦理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