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室轉發外交部領事司《關于領取荷蘭的子女補助費出具“親屬關系證明”的幾點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室轉發外交部領事司《關于領取荷蘭的子女補助費出具“親屬關系證明”的幾點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室轉發外交部領事司《關于領取荷蘭的子女補助費出具“親屬關系證明”的幾點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室轉發外交部領事司《關于領取荷蘭的子女補助費出具“親屬關系證明”的幾點意見》的通知
1975年2月25日,最高法院辦公室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現將外交部領事司“關于領取荷蘭的子女補助費,出具‘親屬關系證明’的幾點意見”轉發給你們。請你們轉告所屬的有關單位照此辦理。
附:外交部領事司關于領取荷蘭的子女補助費出具“親屬關系證明”的幾點意見 (75)領認文字第093號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處:
我駐荷蘭使館最近來函,對領取荷方子女補助費的證明文件,根據目前辦理的情況,提出了一些意見。現將這些意見抄告如下,如無不當,請轉告各有關公證機關。
一、有的證明書對被證明的子女只寫年齡,沒有具體的出生日期,在荷蘭無法使用,必須寫明被證明子女的出生日期;
二、有些被證明的子女長期居住在香港,地方公證處對他們的現狀難以核實,故對他們不宜提供證明;
三、出具子女證明書是為了領取子女補助費。這種補助費只發給15周歲以下的兒童或雖超齡但仍在校讀書的青年。有的證明書把已出嫁的女兒和已獨立工作的成年人都寫上,這種做法不妥,對外影響不良;
四、有的子女證明采取一人一份,五個孩子出五份證明,無此必要,合做一份即可。
197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