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訴案件被害人家屬是否有權上訴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訴案件被害人家屬是否有權上訴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訴案件被害人家屬是否有權上訴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訴案件被害人家屬是否有權上訴問題的批復
197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豫發辦字(1977)第3號請示已收閱。關于公訴案件被害人家屬是否有權上訴的問題,經我們研究后認為,仍應按照前司法部1957年7月8日司法字第1161號復函辦理。至于檢察機關現已不存在,公訴案件被害人家屬對判決不服,向哪個機關提出意見的問題,我們認為,根據憲法關于檢察機關的職權由各級公安機關行使的規定,公訴案件被害人家屬可在上訴期限內向提起公訴的公安機關提供不服的理由和意見,由該公安機關考慮是否有必要對判決提出意見。
此復
附: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公訴案件被害人家屬是否有權上訴問題的請示1977年3月10日豫發辦字〔1977〕第3號
最高人民法院:
目前,我省在刑事審判工作中遇到一個問題,即公訴案件被害人的家屬提出對刑事判決不服要求上訴,是否可作為上訴案件受理的問題。查這一問題,前司法部于1957年7月8日給廣東省司法廳的司法字第1161號復函中有過規定,被害人的家屬沒有上訴權,“只能向該管人民檢察院提供不服判決的理由和意見,由檢察院考慮有無必要對判決提出抗議。”現在,檢察院已不存在,怎么辦?我們意見,被害人家屬要求上訴者,上級法院應予受理。妥否,請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