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原國民黨縣團以上黨政軍特人員安置后有關工齡計算等政策問題處理意見的請示》的通知
《關于原國民黨縣團以上黨政軍特人員安置后有關工齡計算等政策問題處理意見的請示》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中央統戰部 等
《關于原國民黨縣團以上黨政軍特人員安置后有關工齡計算等政策問題處理意見的請示》的通知
《關于原國民黨縣團以上黨政軍特人員安置后有關工齡計算等政策問題處理意見的請示》的通知
1977年11月22日,最高法院、中央統戰部、中央調查部、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統戰部、中央調查部、公安部轉發浙江省釋放安置領導小組《關于原國民黨縣團以上黨政軍特人員安置后有關工齡計算等政策問題處理意見的請示》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區釋放安置領導小組:
現將浙江省釋放安置領導小組《關于原國民黨縣團以上黨政軍特人員安置后有關工齡計算等政策問題處理意見》轉發給你們。我們基本同意這個意見。其中第三條可明確為:凡表現積極,有一定貢獻的,經群眾評選,黨委批準,可授予先進生產者等光榮稱號;對有特殊貢獻或重大發明創造的應予表彰。另外,對于已安置的人員,根據中央“原則上養起來”的精神,可不扣病假工資,不予退休處理。
附:浙江省釋放安置領導小組關于原國民黨縣團以上黨政軍特人員安置后有關工齡計算等政策問題處理意見的請示
關于原國民黨縣團以上黨政軍特人員,寬釋、轉業后安置在工礦、企業、農場等單位,作為正式工人,遇有下列政策問題,經我們研究,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寬釋、轉業后,安置在工礦、企業和農場,作為正式工人的,要求參加工會問題。我們認為,這些人已享有公民權,按不歧視的政策,應與其他工人群眾一樣看待,根據工會組織原則處理他們申請參加工會的要求。
二、關于工齡計算問題。我們認為,寬釋人員從宣布給予公民權后,正式安置工作時起計算;轉業人員中,原來無帽的就業人員,從批準就業時起計算;原來有帽的,從宣布摘掉帽子時計算;原來無帽子或摘帽后又重新戴帽的,應按最后一次宣布摘帽時計算。
三、安置作工人后,表現積極,有一定貢獻,本單位領導和群眾一致推選為先進生產者的,是否可享受這一光榮稱號問題。我們認為,從有利于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為建設社會主義服務,有利于鼓勵創造發明,可由本單位黨委決定,但不宜作為縣以上的代表。
四、關于轉業安置人員是否列入這次調整工資范圍的問題。我們認為,應按國務院此次調整工資的政策規定,與其他工人一樣,列為調整范圍。
以上意見,是否得當,請予批示。
197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