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破壞援外人員的婚姻家庭案件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破壞援外人員的婚姻家庭案件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破壞援外人員的婚姻家庭案件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破壞援外人員的婚姻家庭案件的批復
1978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78年1月28日鄂法〔1978〕3號請示已收閱。關于襄陽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破壞援外人員婚姻的案件處理問題,可參考我院1974年6月1日〔74〕法辦研字第10號,復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處理破壞援外職工婚姻家庭案件的復函》精神辦理。但由于破壞援外職工婚姻家庭是個新問題,我們缺乏經驗;請你們在審判實踐中,注意收集材料,摸出經驗加以總結,以利更好的保證黨和國家的援外任務的完成。
附: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處理破壞援外人員的婚姻家庭案件的請示報告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襄陽地區中級法院受理一起破壞援外人員婚姻的案件。原告賀邦祖,1974年5月出國支援巴基斯坦修筑公路。其妻林秀英,在賀出國前1973年4月被民兵排長蔡春喜奸污,后長期通奸,致使林懷孕墮胎。1977年3月,賀回國探親得知此事后,多次向襄陽地區和襄陽縣革委會、縣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政府法辦蔡春喜。襄陽地區革委會請示省援外辦公室,答復:“援外人員的家屬可參考軍屬待遇處理。”經我們向省援處辦公室查詢,上述精神是外經部政治部一位負責同志在一次會議上講的。對這類案件的處理究竟如何適用政策法律,不夠明確,請予指示。
1978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