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訟卷內人事檔案處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訟卷內人事檔案處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訟卷內人事檔案處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訟卷內人事檔案處理問題的批復
1979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黔法(1978)第28號《關于訴訟卷內人事檔案處理問題的請示報告》已收閱。我們同意你們對此問題提出的處理意見。
此復
附: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訴訟卷內人事檔案處理問題的請示報告
最高人民法院:
近來,在平反糾正冤錯案件中,有的法院提出:“原來在定案處理時將其人事檔案也歸入了訴訟卷內,現案件已平反糾正,人已恢復或重新安排了工作,有關單位索要人事檔案,應如何處理為當?”我們認為,國家工作人員受到法律制裁時,需要從其人事檔案中了解本人的歷史或受過什么獎懲時,可以摘抄有關部分附卷,而不應當將其全部人事檔案或從中抽出部分歸入訴訟卷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78)法辦研字第19號《關于平反糾正的冤錯案件的訴訟卷宗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中規定“原判和改判形成的全部訴訟卷宗應予歸檔保存,不應銷毀”的精神,我們意見,對訴訟卷內的人事檔案(包括從人事檔案中抽出的部分),應退還原單位,不應繼續保存在訴訟卷內。如已平反糾正的人員另行安排工作的,應將其人事檔案轉給現在接收工作的單位保存。今后,法院在審結案件時,除摘抄有關部分附卷外,一律不要將其人事檔案歸入訴訟卷內。
當否,請批示。
197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