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貫徹國務院批準的《關于勞改犯、勞教分子、留場就業人員中科技、外語人員處理問題的請示報告》的聯合通知
關于貫徹國務院批準的《關于勞改犯、勞教分子、留場就業人員中科技、外語人員處理問題的請示報告》的聯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國家科委 國家計委
關于貫徹國務院批準的《關于勞改犯、勞教分子、留場就業人員中科技、外語人員處理問題的請示報告》的聯合通知
關于貫徹國務院批準的《關于勞改犯、勞教分子、留場就業人員中科技、外語人員處理問題的請示報告》的聯合通知
1979年3月24日,最高法院、國家科委、國家計委、民政部、國家勞動總局、公安部
對需要安排的科技、外語人員,由所在管押單位主動與原單位或有關部門聯系錄用。對被重新錄用人員,當地人事、勞動部門要準予增加編制名額,公安機關要準予落戶。
對在押的勞改犯,從1979年4月起,恢復技術津貼制度。對相當于六級工和技術員的每月發給5元至10元;工程師、農技師、會計師、主治醫生每月發給10元至20元。
附:公安部關于勞改犯、勞教分子、留場就業人員中科技、外語人員處理問題的請示報告
國務院:
目前,全國管押的勞改犯、勞教分子和留場就業人員(以下簡稱三類人員)中,共有科技和專長外語人員×××××名!麄冎杏械牧魧W外國專長高能物理、電力工程和陶瓷工程學;有的專長農業土壤、畜牧、寄生蟲學;有的專長醫學解剖和病理學;還有專長英、法、日、德等外語的人才。
為了充分調動這批技術力量,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使他們發揮所長,經與國家科委、國家計委、教育部、衛生部、民政部、國家勞動總局、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協商后,一致同意對三類人員中有技術專長的人員,擬按下列原則,區別不同情況,適當處理:
一、已經解除勞教或已刑滿,確有專長并能堅持工作的科技、外語人員,原則上由原單位重新錄用,安排適當工作。如原單位安排不了的,由有關專業對口單位經過考核,量才錄用。他們的工資級別,可參照同類人員的待遇評定。
二、個別正在勞動教養和服刑的高級科技、外語人員,如改造表現好,罪行不十分嚴重,國家又需要,可以采取提前解教或提前釋放的辦法,安排工作,用其專長。
三、解教、刑滿的科技人員中,由于勞改生產需要,經本人自愿,可以由勞改單位量才使用。并按同類國營企業或科技部門的技術人員同等待遇,評定級別。
四、公安部成立翻譯公司,組織正在勞教和服刑的外語人員,采取分區定點的辦法,承擔外文資料的翻譯。按企業管理,實行獨立的經濟核算。
五、正在勞教和服刑的科技人員,在加強改造的基礎上,鼓勵他們努力從事創造發明,將功贖罪。根據改造表現,予以提前解教或減刑、提前釋放,量才錄用。并恢復犯人技術津貼制度。
六、建議請民政部牽頭,由有關部門參加,共同處理三類人員中需由各部門安排錄用的科技、外語人員的問題。
以上報告當否,請審示。
197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