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清理老弱病殘犯和精神病犯的聯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清理老弱病殘犯和精神病犯的聯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清理老弱病殘犯和精神病犯的聯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清理老弱病殘犯和精神病犯的聯合通知
1979年4月16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目前,全國在押勞改罪犯中,有老弱病殘犯×××××名,精神病犯××××名,共×××××名,占在押犯總數的11.2%。其中已關押改造十年以上的占三分之一。這些老弱病殘犯,有的年齡高達八十以上,有的患多種嚴重疾病久治不愈,有的雙目失明、四肢殘缺,有的全身癱瘓、神智模糊,繼續關押會喪失社會同情。對老弱病殘犯和精神病犯長期關押在勞改單位,不僅影響勞改單位的工作,而且喪失改造的意義。為了體現革命人道主義,不使這些罪犯死在獄中,現決定對在押的老弱病殘犯和精神病犯進行一次清理。
(一)對老弱病殘犯,按以下原則處理:
1.凡有家庭依靠,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依法分別給予監外就醫、監外執行。
①年老衰竭,神智模糊的;
②身患嚴重疾病,近期有死亡危險的;
③長期患嚴重慢性疾病,勞改單位治療無效的;
④身體殘廢的。
但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的罪犯,不在此列。
2.凡符合前項規定條件之一的有期徒刑犯,已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無期徒刑犯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并有悔改表現的,可予以假釋或提前釋放。
(二)對精神病犯,按下列原則處理:
1.對入監前患有精神病的罪犯,應根據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精神病患者犯罪問題的復函精神,進行復查。對不應負刑事責任的,要予以糾正釋放。
2.對入監后新患精神病的罪犯,凡有家的,可準予監外就醫,由當地公安機關負責監督。
3.今后,監獄、勞改隊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執行。凡不符合收押條件的,勞改單位應予拒絕收押。
(三)對于在勞動改造中因公致殘的罪犯,原則上不予清理,應由勞改機關負責治療和養起來。本人或家屬要求回家治療的也可監外就醫。醫療費由原勞改單位實報實銷,并發給適當的殘廢補助費或救濟費。
(四)凡屬于監外就醫、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勞改單位書面報請主管公安機關審核批準;屬于假釋、提前釋放的,報經主管公安機關審核后,按案件的審批程序,報送有關人民法院裁定。清理時,由勞改機關辦理法律手續,并通知犯人居住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對于跨省清理的犯人,可將檔案材料轉給犯人所在地的省、市、區公安局勞改局,刑滿時,由當地勞改機關辦理釋放手續。
(五)清理老弱病殘犯和精神病犯,是一項政策性很強、涉及面較廣的工作,有關部門一定要密切配合,有組織、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力求年底以前完成。清理工作的進展情況、問題和結束后的總結,要及時報告省、市、區革委會,同時抄告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