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留場(廠)就業人員重新犯罪后在勞動機關禁閉審查日期應否折抵刑期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留場(廠)就業人員重新犯罪后在勞動機關禁閉審查日期應否折抵刑期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留場(廠)就業人員重新犯罪后在勞動機關禁閉審查日期應否折抵刑期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留場(廠)就業人員重新犯罪后在勞動機關禁閉審查日期應否折抵刑期的批復
1979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79〕滬高法辦字第702號請示報告已收閱。關于刑滿和勞教期滿留場(廠)就業人員重新犯罪后在勞改機關禁閉審查期間應否折抵刑期的問題,經我們與公安部共同研究,同意你們提出的處理意見。同時,應當指出,對于留場(廠)就業人員重新犯罪的案件,應由當地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處理。過去有的勞改機關對這類案件的被告人先禁閉審查,然后報請逮捕,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今后不應采用,請你們轉告有關的勞改機關。此復。
附:關于留場(廠)就業人員重新犯罪后在勞改機關禁閉審查期間應否折抵刑期的請示報告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在受理勞改機關報來刑滿、勞教期滿留場(廠)就業人員重新犯罪的案件中,經常碰到罪犯在報請逮捕前先予禁閉審查時間較長,禁閉期間是否折抵刑期問題,我們的意見是:一、勞改機關對刑滿、勞教期滿留場(廠)就業人員重新犯罪的案件,基本上是在案發后,由場隊領導批準先將犯罪分子禁閉審查,調查清楚后,再報請逮捕。禁閉審查日期往往長達數月,多達一、二年的也不少。關押在禁閉室的生活待遇,基本上與關押在看守所的罪犯相似。不折抵刑期,不利于對罪犯的服刑改造。為此,參照關于罪犯在公安機關收容審查期間予以折抵刑期的精神,禁閉審查日期應當予以折抵刑期。對這類犯人中現仍在服刑的,可予以折抵;已服刑期滿的,可不必再作變動。二、犯人在判刑前,有的多次被禁閉審查,禁閉日期的折抵應以最后一次禁閉審查(即與逮捕、起訴相銜接的那次禁閉審查)的日期折抵刑期。
當否,請核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