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之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之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之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年第一號司法解釋
高檢發釋字〔2007〕1號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之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已于2007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七十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
高檢發釋字[2007]1號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之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2007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七十七次會議通過
福建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關于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森林資源損毀立案標準問題的請示》閩檢[2007]14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七條的規定,以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追究刑事責任;以其他方式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立案標準依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一部分瀆職犯罪案件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執行。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