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法律類推的案件報送核準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法律類推的案件報送核準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法律類推的案件報送核準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法律類推的案件報送核準問題的通知
1980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現對適用法律類推的案件報送本院核準的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人民法院在審判刑事案件中,應當嚴格限制類推的適用,只是對于刑法分則確無明文規定而又必須給予刑罰處罰的犯罪,才可以比照刑法分則最相類似的條文定罪判刑。
(二)適用類推定罪判刑的第一審案件,在送達判決書以后,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由原審人民法院寫出書面報告連同全部訴訟案卷逐級上報本院審核。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經裁定維持原判決適用類推定罪判刑的,或者對原判決進行改判而適用類推定罪判刑的,在送達裁定書或判決書以后,由第二審人民法院寫出書面報告連同全部訴訟案卷逐級上報本院審核。
(三)凡報核的適用法律類推的案件,應由原審人民法院認真查明事實、證據,事實不清、證據不實,不要上報。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報核的適用法律類推的案件,應就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和類推是否適當進行全面審查。經過審查,同意適用類推定罪判刑的,應當簽署意見,并一律由高級人民法院轉報本院審核;不同意適用類推定罪判刑的,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可以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四)經本院審核的適用法律類推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進行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類推正確、量刑適當的,用裁定予以核準;
(2)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用裁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類推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用判決予以改判,也可以用裁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五)專門人民法院報核適用法律類推的案件,可參照本通知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