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民航系統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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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民航系統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民航系統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的通知
1980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
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
現將民航系統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民航系統發生的刑事案件,由地方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79年12月15日《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范圍的通知》及1979年12月17日《關于執行刑法、刑事訴訟法中幾個問題的聯合通知》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對于在空中發生的刑事案件,由飛機在我國首先著陸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
(二)民航系統發生的民事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79年2月2日印發的《人民法院審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規定(試行)》受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