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
1980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80〕94號請示已收閱。關于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辦理,但應限于附帶賠償物質損失的民事訴訟,不宜擴大附帶其他民事訴訟。
此復
附: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
最高人民法院:
璧山縣人民法院以法刑(80)字第8號《刑事代(帶)民事判決書》判處被告許紹光管制一年,同時判決準予原告陳冬秀與許紹光離婚。判后被告不服,上訴到江津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經江津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在同一判決書中同時作出刑事判決和民事判決,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關于附帶民事訴訟的規定,請示我院。
我們研究認為,陳冬秀要求與許紹光離婚的原因就是由于許對她虐待,無法共同生活,這本身就是一個案件,璧山縣人民法院在同一判決書中既作出刑事判決,又作出民事判決,是可行的。當否?請速批示,以便爭取在法定審判時限內作出判決。
198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