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軍事法院判處的重婚案件其非法婚姻部分由誰判決問題的電話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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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軍事法院判處的重婚案件其非法婚姻部分由誰判決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軍事法院判處的重婚案件其非法婚姻部分由誰判決問題的電話答復
1980年11月27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
你院《關于軍事法院判處的重婚案件其非法婚姻部分由誰判決的請示》收悉,現答復如下:
非法婚姻是構成重婚罪的前提,法院在判決重婚案件的同時,判決書中應一并寫明解除非法婚姻,這不屬于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問題。
蘭州軍區空軍軍事法院判處林文遠重婚時,未宣告解除林與魯菊榮的非法婚姻關系,我們認為,林以不法手段騙取與魯的結婚證是無效的,從判決生效之日起,林與魯的非法婚姻從法律上說已當然解除。蘭州軍區空軍軍事法院應將林文遠重婚罪的判決書副本送達關系人魯菊榮,可補充向魯宣告,她與林的非法婚姻關系已解除,宣告事項在送達證上記明歸檔備查。
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關于軍事法院判處的重婚案件其非法婚姻部分由誰判決的請示 (80)政法字第25號
最高人民法院:
空軍航空兵第6師16團政治處主任林文遠,于1969年與福建省莆田縣鹽場職工醫院護士林美金結婚,1979年采取欺騙手段,又在陜西長安縣與西安風雷儀表廠女工魯菊榮結婚。蘭州軍區空軍軍事法院于1979年7月28日,以重婚罪判處林文遠有期徒刑二年。由于軍事法院判處的重婚案件,其非法婚姻部分由誰判決不明確,對林與魯非法婚姻部分的判決,福建莆田縣、陜西長安縣、林犯部隊所在地的甘肅臨洮縣三地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致使林與魯的非法婚姻至今沒有解除,空軍軍事法院請示我院如何解決。
軍隊其他單位,也遇到過這個問題。
鑒于軍事法院沒有設立民事審判機構,也沒有民事審判任務,如將非法婚姻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處,又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一些單位以往的經驗,即便軍事法院作了判決,也難以保證判決的執行。為此,我們建議:軍事法院判處的重婚案件,其非法婚姻的一方為非軍隊人員者,由非軍隊人員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判決;如果非法婚姻的雙方都是軍隊人員,由軍事法院辦理。以上意見當否,請批示。
1980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