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房屋典當回贖案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房屋典當回贖案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房屋典當回贖案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房屋典當回贖案的批復
1980年12月12日,最高法院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0)民監字第69號“關于滄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請示曹海廷與馮永慧房屋典當回贖糾紛一案”的來函已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院和滄州地區中級法院的意見,按典當問題予以處理。至于此案房屋是否漏改問題,是否補改,應由房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政策解決。
此復
附: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處理房屋典當回贖案件的請示報告(一九八○年三月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省接到滄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兩起房屋典當回贖案件的請示報告。兩個案件都涉及私房改造問題,兩種判處結果。一個是滄州市法院一九七六年七月二日對曹海廷與馮永慧案的判處:私房改造時沒有改造,現應保護房主的房產所有權,按正常的典當關系,準予回贖。一個是交河縣泊鎮法庭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四日對賈鐘鑫與趙丙貴案的判處:雙方所爭執的房屋,符合私房改造的規定,屬于漏改,應當補改。滄州地區中院認為,此兩案應按正常典當回贖案件處理,至于改造的補改問題,應由有關部門統一解決。
經我們研究,同意滄州地區中級法院的處理意見。
以上報告當否,請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