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轉發外交部領事司《請轉告有關法院提供當事人外文姓名、地址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轉發外交部領事司《請轉告有關法院提供當事人外文姓名、地址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轉發外交部領事司《請轉告有關法院提供當事人外文姓名、地址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轉發外交部領事司《請轉告有關法院提供當事人外文姓名、地址事》的通知
1981年10月15日,最高法院辦公廳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辦公室:
現將外交部領事司《請轉告有關法院提供當事人外文姓名地址事》的函轉發給你們,請通知所屬各級人民法院照此辦理。凡要求我駐其他國家使、領館轉遞法律文書的,均應同時提供接收此法律文書的當事人外文姓名和地址,以免無法轉遞。
附:外交部領事司關于請轉告有關法院提供外文姓名地址事
最高法院研究室:
近來有些地方法院要求我司通過我駐馬來西亞使館轉遞法律文書,但往往由于未能同時提供當事人的外文姓名和地址,以致我駐馬使館無法轉遞。希望你室轉告有關法院,今后如有需我駐馬使館轉遞的法律文書時,請務必提供外文姓名和地址。
198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