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兒童權利公約關于兒童卷入武裝沖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兒童權利公約關于兒童卷入武裝沖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兒童權利公約關于兒童卷入武裝沖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兒童權利公約關于兒童卷入武裝沖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的決定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批準2001年3月15日由常駐聯合國代表王英凡大使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署的《兒童權利公約關于兒童卷入武裝沖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同時聲明: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自愿加入本國武裝部隊的最低年齡為17歲。
二、為實施上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取以下保障措施: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役。根據軍隊需要和自愿的原則,可以征集當年12月31日以前未滿18歲的男女公民服現役。經過兵役登記的應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現役的,服士兵預備役,士兵預備役的最低年齡為18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制定的《征兵工作條例》規定: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則,可以征集當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7歲未滿18歲的男女公民服現役。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員,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的《廉潔征兵若干規定》規定:在征兵工作中不準放寬征兵條件、降低征集標準;實行到應征青年家庭和單位走訪調查制度;對應征青年年齡情況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