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民事訴訟法試行問題的電話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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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民事訴訟法試行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民事訴訟法試行問題的電話答復
1982年9月23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2年9月2日《關于民事訴訟法試行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同意你們的意見,即自1982年10月1日開始,所有民事案件一律按民事訴訟法試行。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張懋就民事訴訟法試行問題的請示報告
室領導:
北京市高級法院曾口頭請示:在民事訴訟法試行后,10月1日前收案未審結的、已審判但在10月1日后上訴的、以及10月1日后對以前審結案件的申訴等,是否一律按民事訴訟法辦?我們原以為法院人手少、民事積案多,可能要求對這部分案件按老辦法辦,這就同實行刑事訴訟法一樣,需請北京市高級法院寫個書面報告來轉報人大常委會作決定。后來,北京市送來書面報告,主張不按老辦法而一律試行民訴法。費宗■同志又到民事座談會上專門就此問題征求意見,都認為民訴法沒有審限,并且規定有簡易程序,因此一律按民訴法辦為好。故此問題已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的決定完全一致,沒有必要再向人大常委請示。故擬電話答復北京市高級法院:同意他們的意見,10月1日開始所有民事案件一律按民訴法試行。其他地方法院有請示此問題時再另作答復。當否,請核示!
1982年9月20日
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試行問題的請示 (1982)京高法字第106號
最高人民法院:
根據今年3月8日第5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將于1982年10月1日起正式試行。在學習和試點過程中,同志們提出:對于1982年10月1日民事訴訟法試行前受理未結的第一、二審民事案件(包括經濟糾紛案件,下同),和1982年10月1日以前收案,10月1日后判決上訴的案件,是適用原來的有關民事訴訟的政策、法規和辦案程序,還是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明確。
有的同志認為民事訴訟法公布以后,本市各級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為民事訴訟法的試行做了許多準備工作,如培訓干部、進行試點,等等,但目前存在的問題還不少,如干部力量不足,未結案數量較大(至7月底,全市尚有第一審未結案3,027件,第二審未結案382件),物質條件較差,如果今年10月1日以前受理未結的第一審和第二審民事案件,均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客觀上增大了工作量,有一定困難。同時,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由于適用兩種程序,會引起一些矛盾和混亂,如收取訴訟費用等。因此建議:以案件的第一審受理時間為界限,凡1982年10月1日以前受理未結,而在1982年10月1日以后繼續審理的第一、二審民事案件,仍然依照民事訴訟法試行以前有關民事訴訟的政策、法規和辦案程序辦理;1982年10月1日以后受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始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另一種意見認為:應當以民事訴訟法生效日期為界限,即1982年10月1日民事訴訟法生效以后,法院審理的所有第一、二審民事案件(包括10月1日以前受理未結的案件),一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但其中1982年10月1日以前受理未結的,10月1日以后繼續審理時,第一、二審均不再追交訴訟費用。理由是:從法學理論講,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不涉及對實體民事權利、義務的處理,沒有溯及力;從實際工作看,民事訴訟法是過去審判程序經驗的總結和法律化,尤其關于第一審合議庭的組成和簡易程序的規定,更靈活、也更切合實際了,而且沒有審限的規定,因此,一般說,不會因為試行民事訴訟法影響辦案效率。這一點,在試點中已得到初步證實。同時,程序統一,也有利于審判人員掌握。至于訴訟費用,鑒于1982年10月1日以前受理未結的案件,受理時民事訴訟法尚未生效,1982年10月1日以后審理時,追收訴訟費用不盡合理,不易被當事人所接受。所以這部分案件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程序審理,但不收取訴訟費用。
我們同意第二種意見,即:
1982年10月1日以前受理未結的第一、二審民事案件,10月1日以后繼續審理時,一律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但不收取訴訟費用。
1982年10月1日以后受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和第二審法院受理的1982年10月1日以后第一審法院判決的上訴案件,一律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并收取訴訟費用。
以上意見當否,請速批示。
198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