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和公證事實婚姻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和公證事實婚姻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和公證事實婚姻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和公證事實婚姻問題的復函
1982年10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你部(82)司發公字第268號《關于如何確認和公證事實婚姻問題的函》已收悉。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由人民法院確認的非訟案件,僅限于宣告失蹤人死亡、認定公民無行為能力和認定財產無主三類,對于在沒有發生訴訟的情況下,確認男女雙方的事實婚姻關系,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審判業務范圍,人民法院不便處理。
據我們了解,關于是否承認事實婚姻的問題,對什么情況予以承認,什么情況不予承認,現在各方面意見很不一致,目前遇到的對華僑、港澳同胞的事實婚姻如何辦理公證的問題,我們建議,請你部邀請民政、外交、法委及我院等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找出適當的辦法來解決這一問題。
隨函送還福建省司法廳閩司公(1982)93號請示、福建省司法廳公證律師處閩司證字第41號請示和香港同胞楊卓銳、李梅英的來信。
此復
附:司法部關于如何確認和公證事實婚姻問題的函 1982年9月22日 (82)司發公字第268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部陸續接到各地關于如何辦理華僑、港澳同胞的事實婚姻公證問題的請示。從反映的情況看,這類人大多數屬于按我國舊的風俗習慣結婚的,他們中有的是符合結婚條件而因種種原因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也有的是因為未到法定婚齡而同居的。他們都以夫妻相待,生兒育女,并得到周圍鄰居的承認。現在他們有的是在出境后,有的是在申辦出境手續時,要求補辦結婚登記手續,以承認他們以前的婚姻關系,并申辦《結婚證明書》。為此美國駐廣州總領事館多次來函,詢問在何種情況下中國公證處才給未登記結婚的夫婦簽發結婚公證書。
經與民政部聯系,他們認為,結婚時間是以登記時間為準,沒有登記以前的婚姻關系是非法的,不予承認。根據公證必須符合真實、合法的原則,公證處制作結婚證明書,必須以民政部門所發的當事人的結婚證為準。如果按登記時間確定為結婚時間,那么當事人登記前所生的子女就被視為非婚生子女,在國外非婚生子女受到社會歧視,而要確認上述情況為事實婚姻,宜由人民法院來確認,不屬于公證處的職能。
為保障我國華僑和港澳同胞的合法權益,在不違反我國政策和法律的前題下,應有一個妥善的解決辦法,為此建議請你院研究,并將研究結果函復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