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日兩國之間委托送達法律文書使用送達回證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日兩國之間委托送達法律文書使用送達回證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日兩國之間委托送達法律文書使用送達回證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日兩國之間委托送達法律文書使用送達回證問題的通知
198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外交部領事司與日本駐華大使館就中、日兩國之間委托送達法律文書使用送達回證問題進行商談后約定:自1982年11月1日起,中、日雙方委托對方代為送達法律文書,由受委托一方依照本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出具送達回證。據此,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自今年11月1日起,凡需通過外交途徑發往日本國的法律文書,經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后送外交部領事司轉遞時,可不再附送我人民法院的送達回證,由日方受委托的裁判所出具送達回證;日本國委托我方送達的法律文書,則由我國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出具送達回證。請即告知下級人民法院照此辦理。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