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要求報送貫徹中央辦公廳中辦發(1983)9號文件情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要求報送貫徹中央辦公廳中辦發(1983)9號文件情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要求報送貫徹中央辦公廳中辦發(1983)9號文件情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要求報送貫徹中央辦公廳中辦發(1983)9號文件情況的通知
1983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軍事法院、鐵路運輸高級法院:
中央辦公廳中辦發(1983)9號文件轉發經中央書記處批準的公安部黨組、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最高人民法院黨組《關于進一步復查平反政法系統經手辦理的冤、假、錯案的意見的報告》下達后,你們是如何貫徹這個文件、安排布置復查工作的;按照這個文件的規定,你們那個地區還有多少案件需要復查(其中“文革”中的多少,“文革”前的多少),工作中還存在什么困難和問題,你們打算怎樣解決。請你們在4月20日以前就貫徹9號文件的情況向我院寫一個專題報告。
中央辦公廳中辦發(1983)9號文件對進一步復查平反冤、假、錯案的方針、政策、方法、步驟以及善后工作等,都作了全面詳細的規定。其中規定:“復查平反冤、假、錯案,要堅持歷史唯物主義觀點,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要根據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各項方針、政策和《關于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精神,考慮到當時的歷史背景,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我院1980年2月15日(80)法研字第7號《關于對文化大革命前判處的刑事案件提出的申訴應如何處理的通知》中的規定與9號文件上述規定的精神如有不符的,應以9號文件為準。各級人民法院今后處理對“文化大革命”前判處的刑事案件提出的申訴時,應堅決貫徹執行9號文件的政策精神。
復查平反冤、假、錯案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希望你們加強領導,注意研究政策,總結經驗,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疑難問題要及時向黨委請示報告。要特別重視運用典型案例指導工作。1978年底、1979年初復查平反“文革”中的冤、假、錯案剛開始時,我院和許多高級人民法院印發的一批典型案例,曾經對復查工作起了很大的推動作用。現在進一步復查,也應注意慎選典型案例,以指導下級人民法院掌握好政策,做好復查工作,把一切尚未平反的冤、假、錯案堅決平反糾正過來,各高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選編印發的案例,請送我院一式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