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對《關于對黃炳光等六名被告人販運偽造的外匯兌換券一案的請示》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對《關于對黃炳光等六名被告人販運偽造的外匯兌換券一案的請示》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對《關于對黃炳光等六名被告人販運偽造的外匯兌換券一案的請示》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對《關于對黃炳光等六名被告人販運偽造的外匯兌換券一案的請示》的電話答復
1983年3月17日,最高法院刑一庭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滬高刑核字第三十一號《關于對黃炳光等六名被告人販運偽造的外匯兌換券一案的請示》收悉,答復如下:
經商國家外匯管理局認為,兌換券的性質,現在尚無明文規定。從實際使用情況看,兌換券是含有外匯價值的人民幣代用券,和人民幣一樣在國內流通,具有國家貨幣的職能。經我們研究:對本案黃炳光等六名被告人販運偽造的外匯兌換券的處理,可直接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定罪判刑,不必類推。
附:黃炳光等六名被告人販運外匯兌換券案的案情介紹
被告人黃炳光,男,41歲,原系香港商人;黃李珠,男,27歲,無業;李永生,男,30歲,原系香港小販;黃穗生,男,26歲,原系香港商人。上述四名被告人均系香港居民。被告人許仲國,男,26歲,無業;謝偉明,男,23歲,無業,均住廣東省廣州市。
1986年3月下旬,被告人黃炳光在香港與被告人黃李珠共謀將一批偽造的面值為50元的外匯兌換券販運到內地,以100元偽造的兌換券換36元港幣,進行倒賣,獲利均分。3月26日,黃李珠勾結被告人李永生、黃穗生在香港策劃:由黃穗生乘去內地做藥材生意之機,以100元偽造的兌換券換45元港幣進行販賣,得利三人平分;販賣前先去廣州市窺察市場行情,尋找買主;并約定第二天在廣州市勝利賓館碰頭。3月27日下午,黃李珠、李永生到廣州勝利賓館找先去廣州的黃穗生未著。在賓館門口黃李珠適遇被告許仲國、謝偉明等人,黃李珠即與許、謝策劃,許、謝表示愿意幫助販賣4萬元偽造的兌換券。之后,黃李珠和黃穗生進一步策劃實施販運的方法,并決定用卡車將偽造的兌換券偷運入境。
4月1日下午,黃炳光將18萬元偽造的兌換券交給黃李珠和李永生,并提出獲利后扣除其本錢外,再對半分。4月2日上午,黃李珠、李永生在事先約定的香港墩城酒樓將18萬元偽造的兌換券交給黃穗生,由黃穗生交給關國基(另案處理),黃對關謊稱:“這是黃色照相底片,打開后要曝光的”,要關設法偷運入境,并商定當晚在廣州市人人餐館交錢取貨。當日下午,由關國基將18萬元偽造的兌換券藏匿在貨車駕駛室內偷運入境。
偽造的兌換券被運入境后,黃李珠、黃穗生曾分別在廣州向他人進行兜售未逞。黃李珠遂去許仲國住處找許販賣。許又糾合謝偉明共同販賣,并以35元人民幣換100元偽造的兌換券的比值,用1.4萬元人民幣從黃李珠處購得偽造的兌換券4萬元。嗣后,許仲國向謝偉明提出去上海販賣。4月17日,許仲國、謝偉明等人身藏1.5萬余元偽造的兌換券潛入本市。許、謝在滬出賣1200元,非法所得人民幣1490元。經群眾檢舉揭發,4月22日許、謝在本市被公安機關抓獲。
上述18萬元偽造的兌換券,黃李珠除將其中4萬元賣給許仲國等人外,其余14萬元均交由李永生于4月6日轉移到廣東省東莞市其父母家藏匿。4月12日,黃李珠、李永生等人攜帶3萬元偽造的兌換券先后前往廣西桂林、浙江杭州、上海等地販賣。
4月17日,黃穗生亦向黃李珠索取了3萬元偽造的兌換券伺機販賣,因案發未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