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應否在勞改農場設立專門人民法院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應否在勞改農場設立專門人民法院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應否在勞改農場設立專門人民法院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應否在勞改農場設立專門人民法院問題的批復
198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蘇法研〔82〕第107號報告收悉。關于應否在勞改農場設立專門人民法院的問題,業經請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該會辦公廳〔83〕常辦秘字第269號批復,同意我院關于在勞改農場不宜設立專門法院或普通人民法院的意見。
此復。
附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83〕常辦秘字第269號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我們同意你院關于應否在勞改農場設立專門人民法院的意見,并請你院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具體商辦。此復。
附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應否在勞改農場設立專門人民法院的請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報告,1982年2月10日,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在七個省屬勞改單位設立專門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決定》。該院根據《決定》在七個勞改單位籌建“人民法院”,報請我院批準,并要求刻制印章等。鑒于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在勞改單位設置專門法院涉及對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條中的“其他專門法院”的解釋問題,特請你會審示。
關于在勞改單位設立專門人民法院或普通人民法院的問題,我們認為:(1)勞改農場不具備設立專門法院的條件。它管轄的區域和人員都是固定的,不存在跨省區、人員流動性大、發生案件無法確定管轄法院等情況。(2)勞改農場是對罪犯執行勞動改造的機關,不宜設立專門法院或普通人民法院。
對在勞改農場執行勞動改造的罪犯減刑、假釋和又犯罪等案件的處理,我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公安部1980年12月26日《關于罪犯減刑、假釋和又犯罪等案件的管轄和處理程序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分別由勞改單位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裁決和處理。并規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地處偏僻、交通不便的大型勞改單位或勞改單位集中的地區設立派出機構。派出的形式可以由當地中級人民法院派出法庭”。我們認為,這一規定是適宜的,應當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