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三)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損害的其他行為。
第七十四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發行金融債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二)未經批準買賣政府債券或者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的;
(三)在境內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或者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的;
(四)向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
(五)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
(六)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表的;
(七)拒絕中國人民銀行稽核、檢查監督的;
(八)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
第七十五條
商業銀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準備金的;
(二)未遵守資本充足率、存貸比例、資產流動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貸款比例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的;
(三)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
(四)未經批準分立、合并的;
(五)同業拆借超過規定的期限或者利用拆入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的;
(六)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
第七十六條
商業銀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規定的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在名稱中使用撘袛字樣的;
(二)未經批準購買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的。
第七十八條
不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有關文件、資料或者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變更事項不報批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經營許可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借款人采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戶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第八十三條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八十四條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五條
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個人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對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未予拒絕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六條
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對中國人民銀行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經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不再辦理審批手續。
第八十八條
外資商業銀行、中外合資商業銀行、外國商業銀行分行適用本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八十九條
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辦理存款、貸款和結算等業務,適用本法有關規定。
第九十條
郵政企業辦理郵政儲蓄、匯款業務,適用本法有關規定。
第九十一條 本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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