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轉發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個人用國庫券抵繳贓款罰款補稅和抵還職工借欠公款的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轉發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個人用國庫券抵繳贓款罰款補稅和抵還職工借欠公款的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轉發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個人用國庫券抵繳贓款罰款補稅和抵還職工借欠公款的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轉發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個人用國庫券抵繳贓款罰款補稅和抵還職工借欠公款的規定》的通知
1983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鐵路運輸高級法院:
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83)財綜字第16號文件《關于個人用國庫券抵繳贓款、罰款、補稅和抵還職工借欠公款的規定》抄轉你院,供工作中參考。
附: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個人用國庫券抵繳贓款罰款補稅和抵還職工借欠公款的規定 (83)財綜字第16號
各省、市、自治區財政廳(局)、稅務局、人民銀行分行,重慶市財政局、稅務局,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
最近,有的省、市、自治區詢問能否用國庫券抵繳贓款、罰款、補稅和抵還職工借欠公款的問題,現規定如下:
一、為了防止各種經濟犯罪分子在退贓、罰款、補稅時鉆空子,逃避交出現金和物資,原則上不準以國庫券抵繳贓款、罰款和補稅。但經主管機關審查,對確實沒有現金和實物用來抵繳贓款、罰款和補稅的,報經縣以上財政、稅務機關同意批準后,可以用國庫券抵繳。各單位在收回抵繳的國庫券時,要開給收據。補稅部分開給罰款、滯納金收據,注明抵繳稅種和稅額。
過去職工借欠的公款,原則上應當歸還現金,但對調離本地區和本部門的職工,確實拿不出現金歸還的,經本單位領導同意后,可以用國庫券抵還所欠公款。
二、各單位收回抵繳、抵還的國庫券,一律不提前兌付。其中,抵繳贓款、罰款、補稅的國庫券,只按國庫券票面金額計算,不算利息。職工抵還借欠公款的國庫券,可連同已到期的利息一并計算折還。利息按發行年度的國庫券條例規定的利率計算,滿一年的算一年利息,不滿一年的不算利息。
三、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收回抵還職工借欠公款的國庫券,由本單位自行保存,到期兌取本息。在會計帳務上,一面核銷職工欠款,一面增加庫存國庫券。
四、各單位收回抵繳贓款、罰款、補稅的國庫券,一律送當地人民銀行作無償上繳處理。收回單位憑人民銀行蓋章的“國庫券無償上繳單”收據聯結案。
五、各單位向當地經收銀行(包括人民銀行縣(市)支行,城市區辦以及單設農行縣支行,縣以下處、所不辦這項工作)無償上繳國庫券時,應先填寫“國庫券上繳單”(表式附后)、列明國庫券發行年份、券別額、經收性質(如抵贓款、抵罰款等),填寫一式三份,分別加蓋公章,連同國庫券一并送經收銀行。
六、經收銀行對國庫券無償上繳及銷毀的處理。
1.經收銀行對“國庫券無償上繳單”審核無誤,并將國庫券點收后,在“國庫券無償上繳單”上分別加蓋行章和出納員名單。然后將第一聯(報查聯)送縣(區)級國庫券推銷委員會辦公室(財政部門)。第二聯(收據聯)退繳納單位。第三聯(存根聯)經收銀行留存,作287“代保管的有價值品”表外科目收入傳票的附件。并建立登記簿進行記載。
2.各經收銀行對無償上繳的國庫券,必須當時打洞作廢,入庫保管。銷毀時,并填制287“代保管的有價值品”表外科目付出傳票,銷記有關登記簿。比照殘缺人民幣銷毀手續辦理。人民銀行省、市、自治區分行要分別國庫券年度、券別、張數、金額按年匯總填制銷毀無償上繳國庫券報告表,上報總行一式兩份,其中一份由總行轉財政部。
七、各上繳單位送繳國庫券以后,如因案情改變需要退還時,一律不退債券,應由原上繳單位和原批準財政、稅務機關研究提出意見,報財政部研究處理。
八、政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沒收充公的國庫券,均送當地人民銀行比照上述無償上繳手續處理,任何單位都不得留存。
198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