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已羈押的精神病人犯住院鑒定期間是否算羈押期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已羈押的精神病人犯住院鑒定期間是否算羈押期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已羈押的精神病人犯住院鑒定期間是否算羈押期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已羈押的精神病人犯住院鑒定期間是否算羈押期問題的批復
1983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皖檢刑字〔83〕第39號《關于患有精神病的人犯住院鑒定期間是否算羈押期的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一、對已羈押的患有精神病的人犯需要住院進行司法鑒定的,如果沒有改變原來的強制措施,其住院鑒定的時間,應計入羈押期。二、患有精神病的人犯,在住院鑒定期間,有些訴訟活動將無法進行,如果案件因此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可以作為重大、復雜的案件,依法申請延長辦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