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沒收儲蓄存款繳庫和公證處查詢存款問題幾點補充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沒收儲蓄存款繳庫和公證處查詢存款問題幾點補充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 最高人民法院 等
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沒收儲蓄存款繳庫和公證處查詢存款問題幾點補充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查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沒收儲蓄存款繳庫和公證處查詢存款問題幾點補充規定
1983年7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最高法院、最高檢查院、公安部、司法部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市、自治區分行,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查院,公安廳,司法廳:
在辦理經濟領域中的違法犯罪案件中,涉及沒收個人在銀行的儲蓄存款問題,除經人民法院判決的案件按照(80)儲字第18號聯合通知的規定辦理外,現對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直接處理的案件以及收到當事人以匿名或化名的方式交出的存款單(折),應如何處理等問題,補充規定如下:
一、人民檢察院決定免予起訴、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的案件,被告人交出或者被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查獲的被告人的儲蓄存款單(折),經查明確系被告人非法所得的贓款,人民檢察院作出沒收的決定之后,銀行依據人民檢察院的《免予起訴決定書》(附沒收清單)或者由檢察長簽署的《沒收通知書》和存款單(折),辦理提款或者繳庫手續。
二、對于收到以匿名或化名的方式交出的儲蓄存款單(折),凡由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受理的,經認真調查仍無法找到寄交人的,在收到該項存款單(折)半年以后,并經與銀行核對確有該項存款的,根據縣以上(含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公安局局長簽署的決定辦理繳庫手續。
如屬于其他單位接受的,由接受單位備函開具清單送交縣以上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辦理繳庫手續。
三、沒收繳庫的儲蓄存款,銀行采取轉帳方式支付,并均不計付利息。
四、沒收的儲蓄存款繳庫后,如查出不該沒收的,由原經辦單位負責辦理退庫手續,并將款項退還當事人。上繳國庫后一段時間應付儲戶的利息由財政上負擔。
五、公證處在辦理繼承權公證的過程中,需要向銀行核實有關儲蓄存款情況時,須提供存款儲蓄所的名稱、戶名,帳號,日期、金額等線索,銀行應協助辦理。
以上各點希研究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