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復查實施“兩法”前判處的案件是否需組成合議庭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復查實施“兩法”前判處的案件是否需組成合議庭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復查實施“兩法”前判處的案件是否需組成合議庭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復查實施“兩法”前判處的案件是否需組成合議庭的電話答復
1983年7月20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研〔1983〕20號《關于復查實施“兩法”前判處的案件是否需組成合議庭進行的請示》收悉。對于這個問題,我們的意見是:
根據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定》規定的精神,復查刑事訴訟法實施前的需要改判糾正的案件,可按過去辦案程序辦理。但為了保證復查案件改判糾正的質量,人民法院應當由3人組成合議庭進行,改判的判決書仍由審判員署名,蓋人民法院印章。至于合議庭是由審判員1人、陪審員2人,還是由審判員3人組成;是開庭審理還是不開庭進行審理,這些可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需要及辦案的人力、物力等來決定,不必作統一規定。
附: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復查實施“兩法”前判處的案件是否需組成合議庭的請示 冀法研〔1983〕20號
最高人民法院:
目前在復查平反冤、假、錯案工作中,我省一些人民法院對實施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前判處的刑事案件復查時,對第一審人民法院是否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在認識和做法上不盡一致。有的認為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辦;有的認為實施“兩法”前判處的案件時隔已久,工作量大,現在第一審人民法院再邀請陪審判員組成合議庭確有實際困難。我們意見,本著手續宜簡不宜繁的精神,第一審人民法院復查實施“兩法”前判處的案件可不適用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不組成合議庭重新審判,由審判員一人或幾人復查后,報庭長、院長或審判委員會決定。需要改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名義制作判決書或裁定書,審判員不署名。
當否,請批示。
198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