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嚴厲打擊勞改犯和勞教人員在改造期間犯罪活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嚴厲打擊勞改犯和勞教人員在改造期間犯罪活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嚴厲打擊勞改犯和勞教人員在改造期間犯罪活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嚴厲打擊勞改犯和勞教人員在改造期間犯罪活動的通知
1983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等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
近幾年來,在有些地區勞改、勞教單位里,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逃跑風一直剎不住,秩序比較混亂,惡性案件不斷發生。其主要原因是管教不嚴,對犯罪活動打擊不力,依法從重從快懲處在改造期間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是堅決貫徹黨中央關于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決定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整頓勞改、勞教場所的重要措施,必須抓緊抓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這次打擊的主要對象是在改造期間犯罪的下列勞改犯和勞教人員:
1.組織、煽動逃跑、鬧監和暴亂的首犯、主犯;
2.犯罪團伙的首犯、主犯、牢頭獄霸,以及勞教人員中為非作歹稱王稱霸的分子;
3.殺害或傷害干部、民警和其他人員的,或者搶奪干部、民警槍枝武器的;
4.堅持反動立場,攻擊、誣蔑黨的領導、人民民主專政、社會主義制度,組織反革命集團,以及進行其他反革命活動的;
5.多次逃跑、暴力逃跑或者逃跑后重新犯罪的;
6.教唆犯罪、傳授犯罪手段的;
7.破壞警戒設施或聚眾沖擊改造機關的;
8.抗拒改造的慣犯、累犯以及進行其他嚴重犯罪活動的。
對上述主要打擊對象,應根據刑法和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等法律,重判一批,注銷城市戶口一批,罪行嚴重、情節惡劣的要堅持殺掉。除依法殺掉的以外,一律調往邊疆或本省、市、自治區的偏遠地區改造。對原判處無期徒刑,重新犯罪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應依照法律規定判處死緩或死刑;對原判處死刑緩刑,在改造期間抗拒改造情節惡劣、查證屬實的,應依法執行死刑。
對勞教人員中按其原罪行本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勞教期間又重新犯罪或抗拒改造的,應依法逮捕判刑,并注銷城市戶口,調往邊疆或本省、市、自治區的邊遠地區改造。
二、為了迅速嚴懲在改造中犯罪的勞改犯、勞教人員,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以及勞改、勞教管理機關,要在當地黨委的領導下,緊密配合,分別指派專人組成聯合工作班子,集中辦公,加速辦案。對于交通不便的大型勞改、勞教單位或勞改、勞教單位集中的地區,應該派出專人到現場辦案,必要時可分別設立辦案的派出機構。
三、勞改、勞教工作移交司法行政部門管理后,監獄、勞改隊原有的偵查權應當繼續行使。勞改、勞教單位需要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捕、起訴和提請人民法院裁定減刑的案件,按照原規定應報主管公安機關審核的,改由主管的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對于過去判刑畸輕的,監獄、勞改單位可以提請原起訴的人民檢察院和原審理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復查改判;對于應當判刑而勞教的,勞教單位可以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捕、起訴,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刑。
四、打擊上述犯罪活動,要有聲勢,講求效果。要選擇典型案件,召開宣判會,以震懾罪犯,使每個勞改犯和勞教人員都受到教育;在打擊中,要認真貫徹“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在嚴厲打擊犯罪的同時,對確實改造好并有立功表現的,該表揚的表揚,該獎勵的獎勵,該減刑的減刑;對勞改犯、勞教人員的管理要嚴,防止逃跑、行兇、騷亂、鬧監等重大事故發生;同時要繼續強調文明管理,搞好生活、衛生,預防疾病。既要及時嚴厲地打擊在改造期間的犯罪活動,又要嚴格執行政策法律,切實防止和糾正任何違法亂紀行為。
各地要通過嚴厲打擊上述犯罪活動和采取其它有力措施,力爭在年底以前剎住勞改犯、勞教人員中的逃跑風,基本杜絕惡性案件的發生,使勞改、勞教場所的秩序有明顯的好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