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服刑期間發現的漏罪應否適用《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服刑期間發現的漏罪應否適用《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服刑期間發現的漏罪應否適用《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服刑期間發現的漏罪應否適用《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問題的電話答復
1983年9月15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服刑期間發現的漏罪是否應當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電話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同意你院意見,即: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還沒有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對新發現的罪進行判決時,應當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并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按數罪并罰的原則,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
附: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服刑期間發現的漏罪是否應當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問題的電話請示
最高人民法院: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尚未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還有其它罪沒有判決,在對新發現的罪進行判決時是否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ⅶ我們意見:應當適用。因為未經判決的罪是新發現的罪,而不是原判決認定的罪,故應當適用決定。對新罪作出判決,并按數罪并罰原則,決定刑罰。妥否,請指示。
198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