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來信來訪中不服人民法院判決的申訴案件應按審級處理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來信來訪中不服人民法院判決的申訴案件應按審級處理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來信來訪中不服人民法院判決的申訴案件應按審級處理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來信來訪中不服人民法院判決的申訴案件應按審級處理的通知》的通知
1983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根據本院1979年9月29日〔79〕法辦字第65號《關于來信來訪中不服人民法院判決的申訴案件應按審級處理的通知》的第二項規定,今后對原各大行政區直屬各部門人民法庭審判的案件。凡未經原最高人民法院各大區分院二審判決,當事人提出申訴,需要復查處理的,由被告人的原單位(原單位撤銷的,由現在單位或上一級單位)審查,提出意見,送案件發生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高級人民法院處理,不再報送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