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郵電部關于加強查處破壞郵政通信案件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郵電部關于加強查處破壞郵政通信案件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郵電部關于加強查處破壞郵政通信案件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郵電部關于加強查處破壞郵政通信案件工作的通知
1983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郵電部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郵電管理局:
近幾年來,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郵政事業有了很大發展,國內國際的郵政通信業務量有較大幅度的上升。各級公、檢、法機關和郵電部門,為確保郵政通信安全,相互密切配合,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當前郵政通信遭受破壞的情況仍相當嚴重,尤其是郵電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私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盜竊包裹,貪污匯兌款、報刊款、營收款等違法犯罪案件不斷發生,破壞了郵電工作的正常進行,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使國家和人民的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甚至在國際上造成不良政治影響,嚴重損害了人民郵電信譽。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在一些郵電職工中十年內亂的流毒沒有肅清,加上受到資本主義腐朽思想的影響和侵蝕;同時,不少單位政治思想工作薄弱,企業管理不善,制度松弛,缺乏嚴密的業務檢查和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對有些違法犯罪分子,該處分的沒有處分,該追究刑事責任的沒有追究刑事責任,處理不嚴,打擊不力。
為了確保國內國際郵政通信的安全,除各級郵電部門必須堅持“人民郵電為人民”的方向,采取有力措施,加強企業管理,不斷提高通信質量外,各級公、檢、法機關和郵電部門,一定要認真地貫徹中共中央關于嚴厲打擊刑事犯罪和嚴重經濟犯罪活動的指示精神,加強查處破壞郵政通信案件的工作,對破壞郵政通信的犯罪活動予以嚴厲打擊。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關于案件的報告和處理問題
凡郵電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有下列違法犯罪行為的,均應及時報告上級郵電保衛部門;其中已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報告當地人民檢察機關:
1.私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或者從郵件中竊取現金、外幣、票證、物品、各種業務合同,以及隱匿、毀棄用戶報刊數量較多的。
2.貪污、冒領用戶匯兌款、報刊款和貪污匯兌資金、郵電營收款的。
凡郵電局、所被盜竊,郵件、現金被搶劫,收寄或利用郵運工具夾運走私物品、易燃易爆等禁寄物品因而造成嚴重后果的案件,應及時報告上級郵電保衛部門,并同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對于破壞郵政通信的案件應當抓緊破案。一般案件,郵電保衛部門應在公安或檢察機關的指導下及時追查破案。沒有保衛組織的單位,由本單位領導負責組織力量追查,必要時上級郵電部門參加指導。屬于公安或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郵電部門要積極配合。跨省(市、區)的案件,以發案所在地為主,由有關省(市、區)郵電部門協同公安或檢察機關破案。
郵電工作人員破壞郵政通信的案件,情節惡劣、后果嚴重、已經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嚴懲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由郵電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或者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條款予以處罰。對于包庇縱容犯罪的有關人員,必須嚴肅處理;屬于觸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關于查處破壞郵政通信案件工作中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1.私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等破壞郵政通信的案件,是違法犯罪行為。因此,對這種案件的定性、處理或量刑,必須重視對郵政通信的破壞所造成的社會危害后果,不能僅以數量多少來處理。
2.郵電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從郵件中竊取財物,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應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3.郵電工作人員由于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應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4.應由犯罪分子退賠的財物,必須限期退賠。其中屬于用戶的,由郵電部門負責歸還用戶,并將歸還的收據作為證據入卷存檔;除此之外,按照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各級公、檢、法機關和郵電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并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措施。要貫徹“綜合治理”的方針,既要依法嚴厲打擊犯罪活動,又要加強安全防范措施并對郵電職工加強遵紀守法教育,預防新的犯罪。要注意調查研究,總結經驗,把查處破壞郵政通信案件的工作切實抓好,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確保郵政通信安全,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作出應有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