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立案后有關涉外訴訟文書及送達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立案后有關涉外訴訟文書及送達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立案后有關涉外訴訟文書及送達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立案后有關涉外訴訟文書及送達問題的批復
1983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3)滬高法辦字第144號文收悉,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歷次的有關批復,通過外交途徑送達的訴訟文書,仍由中級人民法院報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后逕送外交部領事司。
二、送達挪威方面的起訴狀副本除中文本外,可以附送原告提供的英文譯本。
三、在送達起訴狀副本時,應同時送達《應訴通知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送達回證》等法律文書。經與外交部聯系,按照互惠原則,通過外交途徑送達挪威方面的法律文書,在送達法律文書的同時應附送英文譯本。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九十條的規定,外國當事人進行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訴訟文書,有關的外文書證,均應附有中文譯本。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
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外國人、外國企業寄給中國律師或者中國公民的《授權委托書》,外國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均必須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才具有效力。如此,還應要求外籍法人提交法人資格證明。
外國人、外國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中國律師和中國公民以外的任何人代理訴訟的,人民法院視該《授權委托書》無效。
六、你院隨文送審的《應訴通知書》等中、英文樣式,可以試用。但《應訴通知書》中第四條第二款應刪去,或修改為“你方如需要委托中國公民代為訴訟的,一經確定具體人選,即應填寫《授權委托書》,須經你國公證機關公證和我國駐你國使、領館認證,才具有效力。”
附: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三北案”立案后有關涉外訴訟文書及送達等問題的請示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三北輪埠有限公司(清理處)訴挪威華林公司信托財產糾紛案的情況及初步處理意見,已于今年四月作過匯報。現原告律師(上海第一法律顧問處律師)已確定在年內正式向法院起訴,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已準備依法立案。此案受理后,有關訴訟文書(隨附式樣)擬由一審法院直接郵寄我外交部領事司,通過外交途徑送達被告方。由于被告是在國外的外籍法人,還有一些具體問題請示如下:
一、送達挪威方面的起訴狀副本除中文本外,是否還應附送由原告提供的英文譯本。
二、按國內立案程序要求,在送達起訴狀副本時,應同時附送《應訴通知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送達證》。在審理涉外經濟案件中,這些訴訟文書的格式和內容有何具體規定。同時對送達居住在國外外籍當事人的訴訟文書,是否應由人民法院譯成英文本隨同中文本同時附送,或者使用中、英文兩種文字的訴訟文書。
三、對被告提交人民法院的答辯狀、書證等外文資料,是否必須注明以中文本為準,隨同外文本一并寄我人民法院。
至于寄送挪威被告的中文訴訟文書的譯文是用挪威文,還是用英文?挪威方的被告提交中國法院文書的文字是否還需要有英文譯本。
四、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提交人民法院的《授權委托書》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是否均須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才具有效力,如此,人民法院可不再審查外籍法人的法人資格,不再要外籍法人提交法人資格證明。
五、上述訴訟文書參照國內的文書擬了一個中英格式,是否可行,請審核,并請提供上述訴訟文書的標準中英文樣式。
妥否,請速批復。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