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行為人通過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擔任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并利用職務上便利侵占本單位的財物、收受賄賂、挪用本單位資金等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關于對行為人通過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擔任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并利用職務上便利侵占本單位的財物、收受賄賂、挪用本單位資金等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關于對行為人通過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擔任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并利用職務上便利侵占本單位的財物、收受賄賂、挪用本單位資金等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關于對行為人通過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擔任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并利用職務上便利侵占本單位的財物、收受賄賂、挪用本單位資金等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法研〔2004〕38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4〕15號《 關于通過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擔任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便利侵占本單位的財物、收受賄賂、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如何定性的請示》收悉。
經研究,答復如下:
行為人通過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擔任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后,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侵占本單位財務、收受賄賂、挪用本單位資金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分別以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和相應的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數罪并罰。
此復
200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