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專利法、商標法修改后專利、商標相關案件分工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專利法、商標法修改后專利、商標相關案件分工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專利法、商標法修改后專利、商標相關案件分工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專利法、商標法修改后專利、商標相關案件分工問題的批復
法〔2002〕117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1)317號《關于專利、商標相關案件分工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為適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要求,我國專利法、商標法進行了相應的修改,取消了專利復審委員會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行政終局決定制度,規定當事人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或裁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按照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此類案件應由北京市高、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確定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內部分工既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規定,又要照顧當前審判實際,避免對涉及同一知識產權的行政審判與民事審判結果發生矛盾。據此,對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專利權或者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民事訴訟,當事人就同一專利或者商標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無效宣告請求復審決定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而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由知識產權審判庭審理;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其他行政案件,由行政審判庭審理。
此復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