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本院執行工作辦公室更名為執行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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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本院執行工作辦公室更名為執行局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本院執行工作辦公室更名為執行局的通知
2008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發〔2008〕31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全面加強執行工作,深化執行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準,“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更名為“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更名后,該局具體職責為:執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審的生效判決、裁定及調解協議中關于財產的決定;執行法律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承辦依法監督和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有關事項;協調解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民事、行政、海事以及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判決、裁定中的執行爭議;參與起草有關司法解釋。
特此通知。
200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