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轉發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司法廳《關于及時核實處理在押犯和勞教人員提供的案件線索的通知》的通知
關于轉發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司法廳《關于及時核實處理在押犯和勞教人員提供的案件線索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轉發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司法廳《關于及時核實處理在押犯和勞教人員提供的案件線索的通知》的通知
關于轉發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司法廳《關于及時核實處理在押犯和勞教人員提供的案件線索的通知》的通知
1984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轉發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司法廳《關于及時核實處理在押犯和勞教人員提供的案件線索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
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
現將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司法廳《關于及時核實處理在押犯和勞教人員提供的案件線索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研究執行。
為使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第二戰役的政治攻勢更有成效,在對在押犯和勞教人員加強政策、前途教育的同時,要深入地開展認罪、認錯教育,對他們坦白交代和檢舉揭發出來的各類線索材料,應指定專人認真整理,分別處理。對涉及社會上重大案件線索,要分清緩急,凡涉及行動破壞如劫機、劫船、爆炸等暴力性案件線索,應立即通知公安機關查處;屬于一般案件的線索,要按照案件管轄分工盡快轉告主管部門查處,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勞改、勞教單位轉來的案件線索,要認真研究,抓緊查證,并將查證的情況及時告知原轉件單位。對所提供的線索經查證屬實的,特別是對因檢舉而破獲重大案件、或抓獲嚴重犯罪分子、或使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免遭重大損失的在押犯和勞教人員,要及時兌現政策,給予獎勵:對已決犯可依法減刑、假釋;對未決犯可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刑罰;對勞教人員可予以減期或提前解教;已調往邊疆或被注銷城市戶口的,還可調回或恢復其城市戶口。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掌握的有關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罪行的線索材料,不需要另案查處的,也應主動及時地轉交勞改、勞教單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