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當前辦理盜竊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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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當前辦理盜竊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當前辦理盜竊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
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盜竊、詐騙、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五十二條:慣竊、慣騙或者盜竊、詐騙、搶奪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第一條(一)對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盜竊罪的處刑,補充和修改為: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犯前款所列罪行,情節特別嚴重的,按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一、如何認定盜竊罪?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地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認定此罪,需要注意的是:
(一)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是構成盜竊罪的重要條件,盜竊活動的具體情節,也是定罪的根據之一。對于有些小偷小摸行為的,或者本人因受災生活困難,偶而偷竊財物的,或者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獲贓甚微的,可以不作為盜竊罪處理,必要時,由主管機關予以適當處罰。
(二)對于潛入銀行金庫、博物館等處作案,以盜竊巨額現款、金銀或珍寶、文物為目標,即使未遂,也應定罪并適當處罰。
(三)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歲的人,犯慣竊罪、重大盜竊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如何認定盜竊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一般可以200元至300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提到400元為起點。
個人盜竊糧食,一般可以1000斤至1500斤為“數額較大”的起點。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一般可以2000元至3000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提到4000元為起點。
個人盜竊糧食,一般可以10000斤至15000斤為“數額巨大”的起點。
(三)提出上述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起點的意見,主要是考慮了當前各地經濟發展狀況,地區不同、城鄉不同,需有伸縮幅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情況,會同公安廳(局)和有關部門,參照上列數額意見,提出認定本地區當前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起點的適當數額。
三、如何計算被盜物的數額?
(一)一般應按實際被盜物市價計算。即:1.只計算被盜的直接損失數額,不包括間接損失數額;2.計算被盜物的實際價格,應按照作案時間和地點的國家主管部門核定的國營商業的零售價格計算,不是指盜竊犯低價銷贓的價格;3.價格不明或價格難以確定的各種物品,應委托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被盜物的實際情況估價。
(二)盜竊有價證券的,如國庫券、股票、已蓋印或簽字的支票和匯款單、不留印鑒的活期儲蓄存折和已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折,一般應按票面數額計算。盜竊不能隨即兌現的證券,或將能隨即兌現的證券銷毀的,不宜按票面數額計算,可以作為情節予以考慮。
盜竊糧票等無價證券的,視數額與具體情節,處罰時應予適當考慮。
(三)對于多次盜竊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應累計其盜竊數額,論罪處罰(下同,均略)。對已經司法機關處理過的盜竊行為,即使原處罰偏輕,也不宜再累計其盜竊數額,重復處罰。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歲的人,進行一般盜竊的,依法不負刑事責任,因此,其數額不要累計入滿十六歲以后所犯盜竊罪中去,可作為情節予以考慮。
四、如何看待盜竊案件的情節?
(一)按照我國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精神,處理盜竊案件時,不僅應當根據盜竊財物數額大小,還應當根據犯罪的其他具體情節,如作案的原因、地點、目標、手段、次數、后果,同時考慮犯罪分子的過去情況、認罪態度、退贓表現等,進行全面分析,正確量刑。
(二)處理具體案件時,要注意具體分析,區別對待。如:要把青少年外流游蕩中偶爾偷摸少量財物的,同流竄犯加以區別;要把偷竊自己家里或近親屬的,同在社會上作案的加以區別;要把知情買贓自用的,同銷贓罪、窩贓罪加以區別;要把偶爾失足的,同多次盜竊的加以區別;要把一般盜竊,同慣竊、重大盜竊加以區別,等等。
(三)對于共同盜竊犯,應按照個人參與盜竊和分贓數額,及其在犯罪中的地位與作用,依法分別處罰。對主犯依法從重處罰。對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應按照集團共同故意盜竊總額依法處罰。
(四)按照有關的法律規定和政策精神,重大盜竊犯、慣竊犯、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教唆犯、累犯、流竄犯和勞改逃跑犯,屬于當前的主要打擊對象,應依法從重從快懲處。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勞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從重或者加重處罰”。
五、如何認定慣竊罪?
(一)慣竊罪是指盜竊已成習性,并以盜竊所得為其揮霍或生活的主要來源的犯罪行為。
慣竊罪犯一般都具有盜竊惡習很深、連續作案時間長、犯罪次數多、盜竊數額大等基本特征,往往還有屢教不改、流竄作案、結伙盜竊、手段狡猾等情節。
(二)認定行為人犯有慣竊罪時,要以其具有慣竊罪的上述基本特征為前提,結合考慮其既往是否因盜竊罪行被處罰過和其他情節。因盜竊罪被判過有期徒刑,又犯盜竊罪,符合累犯條件的,按累犯從重處罰。對于曾因盜竊罪或慣竊罪被判過刑,時隔三年以上,偶爾又犯盜竊罪的,不應按慣犯或累犯處理。曾因盜竊,幾次受過行政或刑事處罰,又一再偷盜、扒竊,數額不到較大的,可予以勞動教養;戶口在農村,而人在城鎮作案的,也可以勞動教養。
六、如何認定盜竊案件的“情節特別嚴重”以及如何適用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依照我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補充和修改的決定,對盜竊或者慣竊“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既盜竊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同時,又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后者,例如:重大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盜竊銀行金庫、國家珍貴文物、救災救濟款物的;盜竊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妨害生產建設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盜竊生活、醫療急需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盜竊外國人、華僑、港澳同胞財物,引起外事交涉或者造成惡劣政治影響的,等等。
(二)盜竊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按照有關規定,“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30000元以上的,應依法判處死刑。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10000元以上不滿30000元,情節特別嚴重的;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情節惡劣、后果嚴重或者屢教不改的,應依法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薄皣夜ぷ魅藛T利用職權,盜竊郵寄物資、運輸物資,倒賣車皮(指標),數額巨大、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應依法從重處罰,直至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凡屬貪污、盜竊、倒賣國家重要統配物資的,依照刑法有關條款分別按貪污罪、盜竊罪或投機倒把罪論處!薄耙陨细黜椃缸,具有法律規定的從重或者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予以從重或者從輕、減輕處罰!痹诋斍皩徟泄ぷ髦校陨弦幎ǎ﹥炔空莆赵囆。
(三)對慣竊犯的量刑,應嚴格區別是否“情節特別嚴重”的界限。雖構成慣竊罪,但并非“情節特別嚴重”的,應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如何劃分盜竊罪同與其相近似的其他犯罪、違法行為的界限?
(一)如果偷割明知是使用中的線路上的電線的,應定為破壞電力設備罪或者破壞通訊設備罪。如果盜竊庫存的或者廢置的線路上的電線的,則應定為盜竊罪。
(二)出于盜竊的目的,毒死或炸死較大數量的魚,將其偷走,未引起其他嚴重后果的,應定為盜竊罪。如果不顧人畜安危,而向飲用的池塘中投放大量劇毒藥物,或者向堤壩、其他公共設施附近的水庫中投擲大量炸藥,嚴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定為投毒罪或者爆炸罪。如果為了偷魚或挾私報復,而向魚塘內投放大量劇毒藥物,嚴重污染水質,毒死整塘的魚,使集體的或個人承包的養魚生產遭到嚴重破壞,損失慘重的,應當定為破壞集體生產罪。同時,還應查清毒藥或者炸藥的來源,研究是否構成違反危險品管理規定肇事罪或者非法制造、買賣、盜竊彈藥、爆炸物罪。如果也犯有后列罪的,可以按照其中的一重罪從重懲處。
(三)違反保護森林法規,秘密地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節嚴重的,構成盜伐林木罪。如果不是盜伐生長中的林木,而是盜竊已經采伐下來的木料的,則構成了盜竊罪。
(四)盜掘墓葬,竊取了較大數額的財物,情節嚴重的,應以盜竊罪論處。竊取了少量財物或情節顯著輕微的,由公安機關酌予治安處罰。
(五)對盜竊珍貴文物的,如果僅屬竊取,應定為盜竊罪。如果因盜竊而破壞珍貴文物、名勝古跡的,可以按照盜竊罪或者破壞珍貴文物或名勝古跡罪中的一重罪從重懲處。如果盜運珍貴文物出口的,則應定為盜運珍貴文物出口罪。
(六)對偷開汽車的,如果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變賣或者留用的,應定為盜竊罪。如果為了進行其他犯罪活動,偷開汽車當犯罪工具使用,可以按他實施的犯罪處治。如果偷開汽車中確因過失撞死、撞傷了人或者撞壞了車輛的,應按交通肇事論處。如果為了游樂,多人多次偷開汽車,并將汽車遺棄,嚴重擾亂工作、生產秩序,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可以按擾亂社會秩序罪論處。如果偶爾偷開汽車,情節輕微,可以不認為是犯罪,而責令賠償損失,或者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