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改進委托執行工作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改進委托執行工作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改進委托執行工作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改進委托執行工作的若干規定
(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02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改進委托執行工作的若干規定》已于2000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0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3月11日起施行。
2000年3月8日
為了加強和改進高級人民法院對委托和受托執行案件的統一管理,嚴格依法執
行受托案件,切實保障跨轄區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
訴訟法》的規定,對委托執行工作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1、被執行人或被執行的財產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以外的案件,除少
數特殊情況之外,應當委托執行。
被執行人或被執行的財產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需跨中級人民法院
、基層人民法院轄區執行的案件,亦應以委托執行為主。
直轄市內法院間的跨轄區的執行案件,以及設區的市內跨轄區的執行案件,是
否以委托執行為主,由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2、有下列特殊情況的,可以不委托執行:
(1)被執行人在不同轄區內有財產,且任何一個地方的財產不足以單獨清償
債務的;
(2)分布在不同法院轄區的多個被執行人對清償債務責任的承擔有一定關聯
的;
(3)需要裁定變更或追加本轄區以外的被執行人的;
(4)案件審理中已對當事人在外地的財產進行保全,異地執行更為方便的;
(5)因其他特殊情況不便委托執行,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的。
3、執行法院到異地辦理執行案件時,應當主動請求當地法院協助執行。當地
法院應當按照外地法院的請求予以積極辦理。
4、受托法院應當于收到委托執行手續后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一般應當在三十
日內執行完畢,最遲應當在六個月內執行完畢。委托手續不全的,執行期限自受托
法院收到齊全手續之日起算。
5、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在案件委托后,由受托法院直接向
當事人收取。委托法院已經預收的,應當在辦理委托手續后三日內,將預收的費用
退給申請執行人,由其直接向受托法院繳納。
6、受托法院接受委托執行案件后,應當依法自行決定采取執行措施和強制措
施,也可以與委托法院共同商定執行方式方法。
7、委托執行后,委托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可以直接向
受托法院或者請求委托法院向受托法院催促執行,也可以向受托法院的上級法院請
求督促執行。
委托法院或者申請執行人要求了解案件執行情況的,受托法院應當及時告知。
8、委托執行后,委托法院發現被執行人在本轄區內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
他有關情況時,應當及時向受托法院通報。受托法院可以與委托法院協商,視情決
定共同執行或采取其他措施執行。
9、委托執行后,遇有下列情況,由受托法院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
:
(1)需要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主體的;
(2)因執行擔保需要暫緩執行的;
(3)當事人之間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的;
(4)案外人對非屬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執行標的物提出異議
的。
10、案外人對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和票證提出異議的,受
托法院應當及時將案外人的書面異議轉交委托法院處理。委托法院應當及時作出中
止執行或駁回異議的裁定,并通知受托法院。
11、受托法院在辦理受托執行案件過程中,發現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有明
顯錯誤,如予執行將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首先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
、凍結等措施,然后將書面意見及時轉交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法院處理。
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法院收到受托法院的書面意見后,應當于二個月內作出書
面答復。受托法院應當按照其答復意見執行。超過二個月未作出答復的,受托法院
可以將案件退回委托法院,并抄告其上級法院。
12、高級人民法院統一管理和協調本轄區內各級人民法院的委托執行工作。
中級人民法院轄區內基層人民法院間的委托執行案件,可以由中級人民法院進
行統一管理和協調。
13、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對所屬下級法院辦理的受托執行案件,應當
采取有效措施監督執行,必要時可以采取指定執行、共同執行和提級執行以及統一
集中清理的辦法執行。
14、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本規定,制定本轄區委托執行工作的實施細則。
15、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