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持有港英或澳葡當局所發護照的港、澳同胞在內地人民法院起訴、應訴的民事案件可否作為涉外案件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持有港英或澳葡當局所發護照的港、澳同胞在內地人民法院起訴、應訴的民事案件可否作為涉外案件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持有港英或澳葡當局所發護照的港、澳同胞在內地人民法院起訴、應訴的民事案件可否作為涉外案件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持有港英或澳葡當局所發護照的港、澳同胞在內地人民法院起訴、應訴的民事案件可否作為涉外案件問題的批復
1984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二日(84)滬高民上字第6號請示報告收悉。
關于持有港英或澳葡當局所發護照的港、澳同胞在內地人民法院起訴、應訴的民事案件,是否承認他們具有英國籍或葡萄牙籍而作為涉外案件對待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九條、公安部《關于實施國籍法的內部規定》第七點的規定,及中英之間關于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所附的中方備忘錄的精神,我們同意你院的意見:即持有港英當局所發“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或澳葡當局所發身份證的,均為中國公民,不能承認他們具有英國或葡萄牙國籍;他們在內地人民法院起訴、應訴的民事案件,不能作為涉外案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