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的復函(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的復函(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的復函(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的復函
(1995年5月18日 法函〔1995〕60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全區法院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規定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同意該規定,望認真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告。
附: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于
全區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的規定,結合我區近年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現對我區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的級別管轄作如下規定:
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國內經濟糾紛案件,按訴訟標的金額大小劃分。
(一)南寧市、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為80萬元以上(含本數);
(二)柳州市、桂林市、北海市、欽州市、玉林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為50萬元以上(含本數);
(三)南寧地區、梧州市、梧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為40萬元以上(含本數);
(四)柳州地區、桂林地區、河池地區、百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為30萬元以上(含本數);
(五)柳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為20萬元以上(含本數);
上列訴訟標的金額以下的經濟糾紛案件,由各中級人民法院所轄基層法院作第一審案件管轄。
二、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受理訴訟標的金額50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經濟糾紛案件。
三、高、中級人民法院對本轄區內訴訟標的金額達不到規定限額,但案情復雜,在當地有重大影響的經濟糾紛案件,可由高、中級人民法院作第一審案件受理。
四、涉外、涉港澳臺經濟糾紛案件的級別管轄,按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一審國內經濟糾紛案件的訴訟標的金額減半原則確定;專利糾紛案件由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五、本規定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生效后,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按規定的級別管轄受理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如違反級別管轄,上級法院有權按違反法定程序撤銷原判或指定管轄的第一審人民法院。
六、本規定需修改時,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