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改變定性后可否直接提起公訴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改變定性后可否直接提起公訴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改變定性后可否直接提起公訴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改變定性后可否直接提起公訴問題的批復
高檢發研字〔2006〕 8號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
你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改變定性后可否直接提起公訴問題的請示(內檢發研字〔2006〕 159號)收悉。經研究并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的意見,現批復如下:
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刑事案件,應當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有關立案偵查管轄的規定進行。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在偵查階段發現不屬于自己管轄或者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并且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辦理。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時認為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到審查起訴階段發現不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如果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直接起訴。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