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律師能否查閱檢察機關免予起訴案卷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律師能否查閱檢察機關免予起訴案卷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律師能否查閱檢察機關免予起訴案卷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律師能否查閱檢察機關免予起訴案卷問題的批復
1985年3月5日,最高檢
福建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刑事檢察處閩檢刑字(84)015號請示報告收悉。關于律師能否查閱檢察機關免予起訴案卷問題,經我們研究認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0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律師參加訴訟的幾項具體規定的聯合通知》中的有關規定,律師是在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后以辯護人身份到人民法院查閱所承辦的案件材料,參與刑事訴訟活動的。免予起訴是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規定對被告人免除刑罰的一種處理決定。免予起訴決定作出后,刑事訴訟活動即告終止,人民法院不再開庭審理。因此,律師不宜以辯護人身份查閱免予起訴的案卷材料。如被告人不服,可在七日內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由人民檢察院作出復查決定,并通知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