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工商管理總局關于啟用并加強汽車零部件再制造產品標志管理與保護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工商管理總局關于啟用并加強汽車零部件再制造產品標志管理與保護的通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工商管理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工商管理總局關于啟用并加強汽車零部件再制造產品標志管理與保護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工商管理總局關于啟用并加強汽車零部件再制造產品標志管理與保護的通知
發改環資[2010]2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經信委、工信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推進汽車零部件再制造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設計了汽車零部件再制造產品標志(以下簡稱標志)(見附件一),并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備案保護。現將標志向社會正式發布,開始啟用。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標志由標準圖形和再制造中英文文字組成,所有權歸國家發展改革委。未經所有權人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偽造或擅自改造標志。
二、標志在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的汽車零部件再制造試點企業(簡稱試點企業)(見附件二)率先使用。汽車零部件再制造試點結束后,將在全國推廣使用。
三、汽車零部件再制造產品應在產品外觀明顯標注標志,對由于尺寸等原因無法標注的產品,應在產品包裝和產品說明書中標注。標注在再制造產品上的標志應能永久保持。標志發布之前已銷售的再制造產品可不再標注。
四、標志僅表明該產品為再制造產品。可以單獨在企業的特約維修點、廣告宣傳及互聯網等場所或媒介等比例放大或縮小使用,也可與再制造企業名稱、產品名稱及型號等信息組合使用。
五、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標志的使用實行統一監督和管理,地方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所轄區域內標志的使用進行監督與管理。對未經同意擅自使用標志、銷售沒有標志的再制造產品的行為,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相關法律進行查處。
六、標志自本通知發布之日啟用。
關于標志的使用范圍變更,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另行通知。
附件:一、汽車零部件再制造產品標志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10tz/W020100225428832755802.pdf
二、汽車零部件再制造試點企業名單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10tz/W020100225428833390175.pdf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工商管理總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