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修改為:“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以著作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本決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根據本決定作修改并對條款順序作調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