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辦公廳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違法所得問題的函
農業部辦公廳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違法所得問題的函
農業部辦公廳
農業部辦公廳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違法所得問題的函
農業部辦公廳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違法所得問題的函
農辦政函[2010]9號
深圳市農業和漁業局:
你局《關于明確非法動物診療違法所得范圍的請示》(深農[2010]8號)收悉。經研究,我部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下簡稱《動物防疫法》)第八十一、八十二條所規定的“違法所得”,是指違反《動物防疫法》規定從事動物診療活動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