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第五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專利審判工作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第五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專利審判工作的規定
專利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第五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專利審判工作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第五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專利審判工作的規定(失效)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專利審判工作的規定,公告如下。
(一)有關專利糾紛案件的審判工作
一、收案范圍
根據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應當由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審理的專利案件有下列七類:
1.關于是否應當授予發明專利權的糾紛案件;
2.關于宣告授予的發明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發明專利權的糾紛案件;
3.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糾紛案件;
4.關于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的糾紛案件;
5.關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費用的糾紛案件;
6.關于專利侵權的糾紛案件(包括假冒他人專利尚未構成犯罪的案件);
7.關于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合同糾紛案件。
二、案件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和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以及當前的實際情況,對專利糾紛案件的管轄規定如下:
1.上列收案范圍中1—4類案件,均由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為第二審法院。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經濟特區內的上列收案范圍中5—7類案件,分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各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為第二審法院。
各省、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實際需要,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區內的開放城市或者設有專利管理機關的較大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審理其轄區內的上列收案范圍中5—7類案件的第一審法院。
三、訴訟程序
人民法院審理各類專利糾紛案件,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試行)和專利法規定的訴訟程序進行,但有兩個問題需要加以明確:
1.關于是否應當授予發明專利權的糾紛案件、關于宣告授予的發明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發明專利權的糾紛案件,應當以專利復審委員會為被告;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糾紛案件,應當以國家專利局為被告;關于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的糾紛、侵犯專利權的糾紛、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
予前使用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費用的糾紛不服國家專利局或者專利管理機關所作的裁決或者處理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仍應以在國家專利局或者專利管理機關處理時的爭議雙方為訴訟當事人。
2.在專利侵權的訴訟過程中,遇有被告反訴專利權無效時,受理專利侵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告按照專利法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辦理。在此期間,受理專利侵權訴訟的法院,可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一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中止訴訟,待專利權有效或無效
的問題解決后,再恢復專利侵權訴訟。
四、盡快配備審判干部,發揮技術專家的作用(內容略)
(二)有關專利的犯罪案件的審判工作
一、對于以下三種構成犯罪的行為,應當根據專利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以假冒他人專利罪處罰;
2.違反專利法第二十條規定,擅自向外國申請專利,泄露國家重要機密,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以泄露國家重要機密罪處罰;
3.專利局工作人員及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以徇私枉法罪處罰。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上述三種刑事案件,應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庭審判。